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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重金收购劫犯”说明什么?

来源: 西部商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时间: 2010-2-9 10:59:47

张家界永定区一办事处悬挂标语“重金收购抢劫抢夺犯,每个3000元!入室盗窃犯,每个2000元,限本地区捕获,货到立即付款!”引起争议。(红网)

看来,当地政府将自己当成贩卖坏蛋的公司,而那些“抢劫抢夺犯”仿佛被捕获的野兽等山货。当地政府是经营坏蛋的公司吗?当然不是。我之所以这样讲,只是顺着当地政府的收购“广告”思路调侃一下,借以说明政府这样做,非常不妥。

政府是握有公权力的机构,执行法律,制订政策,甚至操生杀大权,其行为从来都是庄重、严肃,政府工作从来无小事,动辄关系国计民生,其行为、语言必须合乎法治的理念和要求。而这个宣传标语则明显存在一些不合法理之处。

首先,“重金收购抢劫抢夺犯”中的“抢劫抢夺犯”是何意?莫非当地政府提倡抓捕的是法院已经定罪量刑的罪犯?我想当地政府鼓励抓捕的应是犯罪嫌疑人,而非已经判刑的罪犯。将犯罪嫌疑人表述成罪犯,非常不合适。一个人在法院定罪量刑前只是涉嫌犯罪,法律还有可能宣布其无罪,将嫌犯说成罪犯,无疑不合罪行法定原则,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,也不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素质。

其次,犯罪嫌疑人是人而不是物,更不是货物。将犯罪嫌疑人说成货物,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,是不以人为本的体现。无论嫌犯还是被法律宣布为犯罪的人,他们仍然是人,除了可能被剥夺自由外,其人格尊严和其他权利仍然存在。

政府在执行法律或者进行其他行政行为的时候,不能以侵害人的权利为代价。政府用不正当的语调来调侃人的权利,将嫌犯当成物,就是不尊重人的权利的体现。对人本身的亵渎,无论针对的对象多么卑贱或高贵,都是不合适的。在人的权利这样重大的问题上,政府用不尊重的语言来表达,只能说明当地政府管理者的意识之中,缺乏法治意识和人权观念。

因此,打击两抢一盗的标语明码标价地收购疑犯,仅仅考虑宣传效果是不够的。政府工作,必然严肃而庄重,如果老是用词不当引来这些无谓的争论,不仅浪费精力,还说明政府的法治水平不高,没有学会对人权尊重的意识和理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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